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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一纸责任状成了推卸责任的保护伞

《“一年签了33份责任状”——透视部分基层泛滥的责任状》引发热议,据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报道,如果不管部署什么工作,都让基层签个责任状,其实也是一种形式主义。一些上级以行政权力压制下级,责任状泛滥成灾,暴露形式主义作风的同时,也是行政责任主体不作为、懒作为、推卸责任的表现。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状、维稳工作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这是今年来乡镇签订的一些责任状,可谓五花八门,面面俱到。村书记拿着这些责任状,一签就是几十份,反而签花了眼。责任状本是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而不是责任下推的冠冕堂皇的理由。行政责任主体在签订责任状的时候,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责的同时,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到上下联动,共揽责任,共担职责,而不是只推责不担责,或者推实责担虚责。
    责任主体变责任客体,本末倒置应该纠正。比如一些地方把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村,与村委会签订责任状。让没有执法权的村委会担责,闹了笑话,也可见责任主体在签订责任状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一味推责。正如村书记自己说“我们连高速公路都上不去,根本没有执法权,咋去管理呢?”又如何能保证责任状
    层层责任状背后引发的是深沉的思考,完善和科学绩效考核制度是当务之急。近年来,层层责任下压追责,乡镇干部、村干部苦不堪言。想作为,却人力物力权限有限比如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等执法行为,乡镇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是可行的,但执法检查却难行。责任下行未与执法下行同步,工作开展成效甚微,费力难讨好。在责任绩效考核时要上下同责,才能避免责权不分的情况。明确职责,守责有方,守责有常。
    莫让一纸责任状成了推卸责任的保护伞,与其纸上签状,不如手中履职,心中担责。(作者;一渡水镇人民政府  宛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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