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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的意见

按照省人大近日专项调研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为确保“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与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修订”难题破解工作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觉得应该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坚持“四项管理原则”(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严格管理、分类督促指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先),找准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深化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的理念,大力提高各类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法律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积极作用。
      一、法律服务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业准入方面:把关不严、队伍不纯,法律服务行业仍有极少数公务员违规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准入标准门槛偏低,年龄结构老化等。
(二)执业秩序方面:统一收案和统一收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的不签订委托合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出具正式收费发票;有的违反规定擅自挂牌设立分支机构、接待点、办事处;有的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个别的还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制造冤假错案敛财。
(三)执业质量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履行基本的法律服务义务,没有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法律服务,如不依法调查取证、不按时出庭等。
(四)执业监管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对法律服务领域发生的重大事项掌握不及时不全面,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监管力度不平衡;有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力,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不规范;有的执业考评走过场,明显不合格的也被评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个别基层法律服务的行业协会组织架构不够完善,没有制定执业行为规范、会员违规处分办法等行业规则等。
(五)执业宗旨理念方面:部分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的意识不强,执业活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能正确地处理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公众、媒体的关系,不能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二、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和条例修订工作的几点意见:
我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克服推诿、拖拉和畏难等思想情绪,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着力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开展管理制度和行业规则的清理审查,完善法律服务准入机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对机构设立、人员执业的有关要求,完善执业准入的措施和制度,从执业机构的资金、场地、设备和执业人员的能力、品行、实习表现等方面切实严把“入口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要严格实行管理与考核,参照全国律协关于“不良品行”的规定,依法强化对“品行良好”条件的审查,继续大力清理和防范公务员兼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核准,应当严格依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对申请执业人员的“品行”考查。准入要严格执行有关资格条件和标准,同时采取多种方式择优吸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加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要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切实强化上岗培训和考试,合理控制考核通过率。
(二)畅通法律服务退出机制。要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等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情形,对申请人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对执业过程中发生应当吊销、注销执业证书等终止执业情形的,应当坚决予以终止。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暂停执业、交回执业证而连续停止执业满3个月的,或者暂停执业时间超过3年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严格规范法律服务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广告宣传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除政府承认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以外,应当全部完成脱钩改制任务,使之真正成为独立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防止承包、转包经营。各市州司法局应协同行业组织,对法律服务机构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灯箱广告、印刷品等宣传载体和渠道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组织开展集中、有序的清查;重点查处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在广告宣传中诋毁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声誉的行为等。
(四)扎实推进诚信执业,加强法律服务质量监管。加强对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法律服务机构严格依照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因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能依法诚信尽责服务,委托人要求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并公平、合理、妥善地处理终止委托关系的退费事宜,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积极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要逐步建立各行业案件质量的评估标准和方法,通过组织案件评比、听庭回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年度考核等多种途径,实现法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促进各类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五)建立健全执业考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严格执行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制度和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办法、年度考核行业规则。基层法律服务要健全行业组织,在各市州设立行业协会等。各类行业协会要通过修改协会章程或者具体行业规则等办法,健全组织体系、教育培训体系、执业规范体系、惩戒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诚信服务作风建设,促进协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行为规范、会员违规处分办法,各行业组织要积极主动查处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六)强化执业机构内部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积极参与示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创建等活动,全面加强基础建设、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执业机构的凝聚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执业能力建设。坚持每年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方面的学习培训,用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依法规范执业;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增强党组织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中的覆盖面、吸引力和影响力;认真研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党建工作的实施办法,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行业的诚信执业;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能力,增强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培育专业化、复合型的法律服务执业群体。(洞口县  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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